十个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
3、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以及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参选人谋取职位说情、打招呼,对村“两委”换届工作施加影响和干扰。
5、严禁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等违法手段破坏和妨害换届选举工作。
6、严禁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煽动群众上访闹事、挑拨宗族关系制造事端等不正当活动。
7、严禁简化、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换届选举程序和步骤,走捷径、搞变通。
8、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证、控告换届选举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9、严禁村(社区)“两委”利用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私分公款公物,擅自处置、侵占集体资产,或违反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
10、严禁换届结束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集体资产等,影响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正常开展工作。
四个一律
1、对违反上述换届纪律的,无论什么单位、什么人,一律严肃查处。特别是对贿选行为和利用宗族、宗派、宗教以及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的,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2、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3、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一律从严从重处分。
4、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