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共17条,从4方面着力,强化对于涉疫情犯罪的惩治。
《意见》显示,四方面的内容分别包括:1、提高政治站位,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2、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妨害疫情防控案件办理质量;3、加强协作配合,全力维护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大局秩序;4、回应社会关注,主动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意见》强调,对这些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治疗措施实施,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意见》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协作,健全完善妨害疫情防控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及时进行研究,互通信息,确保办案质效。还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具体要求。
公安机关 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涉疫情防控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情况,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建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加快办案进度,加强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等。 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人民法院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采信、罪责分析、过错评判方面求精求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从快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或代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指导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引导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公安机关
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核实证据等意见建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涉疫情防控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情况,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建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加快办案进度,加强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从快批准逮捕等。
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人民法院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采信、罪责分析、过错评判方面求精求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坚决守住法律底线。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从快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或代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指导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引导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来源:湖北日报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