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融媒体记者 张燕 通讯员 龚丽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7日,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栏目邀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张四明律师、龚丽娟律师为您进行解读。
本期上线单位: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本期嘉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张四明律师
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龚丽娟律师
本期主要内容:《民法典》的诞生、《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民法典》的亮点
一、《民法典》的诞生
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保护着人们的生活。
二、《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三、《民法典》的亮点
1、《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机制
民法典设立“好人条款”,以此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条规定属于“好人法”,为见义勇为者免去后顾之忧,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人,形成人人相互救助的和谐局面。
2、《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保护机制
《民法典》出台之前,《侵权责任法》对此也有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使用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那么就要与其他可能的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如此立法,考量的重点在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一方面,通过集体补偿,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痛苦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修复;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利益”的法律施加,也是倒逼所有建筑物的使用人提高警惕,以期预防损害的发生。然而,当社会对法律规制的期待与现行规定存在差距时,就需要用更多维的权责体系规则来实现立法本旨。
在这方面,《民法典》明确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了高空抛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为,进而以更加周延的权责划分,对种种现实问题作出了针对性回应。
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均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为,真正的侵权人并未查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埋单,实际上是承担了一种道义责任。而根据民法“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一旦实际侵权人出现,就必须对其侵权行为负责。此时,因受害人已经通过建筑物的使用人的补偿而获得救济,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建筑物使用人向侵权人进行追偿。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某些心怀侥幸者的极强警示。
《民法典》为诸如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课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在于建筑物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赔偿能力,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建筑物管理机构从建筑物本身取得收益,让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利益均衡理念。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处理之引发诸多质疑,往往在于无法查清侵权人。《民法典》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作为其工作职责加以规定,目的就是借助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的调查取证,尽可能在案件办理中确定侵权人,也让法院在案件事实查明中获得更多证据保障。
可以说,《民法典》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我们期待,以《民法典》为契机,各方承担起应有责任,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3、《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适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离婚是由于吵架后不够冷静,在缺乏足够思想准备情况下离婚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然,以上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不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制度限制。《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是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
4、《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个人信息包含个人私密信息,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保护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5、《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高利放贷行为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属于首次。
赤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节目播出时间:周四17: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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