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网消息(通讯员 肖永红 江琼)近日,一起合伙结算纠纷案由赤壁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经咸宁市中院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为申诉人挽回了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04年6月,徐易与饶友、李林等5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工厂,徐易投资24万元,饶友投资18万元,其它合伙人投资15万元。并口头约定: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将股金提前抽走,同时推选由徐易全面负责,饶友主管财务。2005年10月,饶友家急需用钱,由其妻出具10万元借条,在未经徐易同意下从工厂取出资金10万元。同月,饶友经徐易签字同意,又向工厂借款8万元。饶友从工厂借款后一直未还款,直至合伙办的厂散伙结算。
2007年7月初,徐易、饶友等四名合伙人决定分红后终止合伙,经计算饶友应分得利润48万元。几天后,有合伙人提出饶友因中途抽出股金至今未还,影响了工厂的资金周转,不能按当时入股额分红,经徐易、李林等合伙人协商决定饶友分得利润28万元。
2007年8月,饶友向赤壁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易偿付饶友的合伙利润14余万元。饶、徐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咸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撤销赤壁市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由徐易向饶友支付合伙利润款7万余元。徐易仍不服,向赤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赤壁市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对于8万元借款是经徐易签字同意并以工厂名义开具,应当认定为借款。对饶友在未经得徐易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的10万元,应当认定为抽走资金,不能认定为借款。同时建议咸宁市检察院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日前,经咸宁市中院开庭再审,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