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就业政策文件精神,根据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鄂财社发[2009]7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做好我市二0一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工作通告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1、对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补贴不满3年的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1957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男性、1967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女性),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对新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1958年元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男性、1968年元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女性);
3、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愿到所在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赤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折、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本人。对已享受补贴但不足3年的提供2007年---2009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票据,对2010年新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提供2010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票据。
2、企业(单位)申报: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每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及时将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4、劳动、财政审核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各乡镇(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逐个逐项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反馈到乡镇(社区)。
5、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示:乡镇(社区)将劳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人员名单,在所辖乡镇(社区)进行公示(举报电话0715-5332812、5332775),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予以排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6、发放方式:灵活就业人员请提供银行存折帐号,由银行直接划拨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存折中。企业(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年度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认定和发放一年一次,所有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报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将享受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栏目进行记载备案。
三、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管理,杜绝弄虚作假和骗领社会保险补贴现象发生,各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和每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协议书》,实行动态管理,发现终止灵活就业的,要相应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特此通告
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