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熹、通讯员韩华平)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并使低保水平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增长,2011年我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由于各地已经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人均月10元的标准提高了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因此此次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增加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将随同7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到对象手中。《通知》还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上述基础上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再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2011年各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提高幅度至少不低于此次提高的补助水平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