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网消息(通讯员 童鹏)为合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继2013年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之后,日前,咸宁市下发关于《咸宁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旨在对城镇职工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办法》规定,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实行二次补偿,支付方式与比例为:6000元至30000元按55%、30001元至50000元按65%、50000元以上按75%,年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此前执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及年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同时废止。该《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