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飞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为完善湖北省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 《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赤壁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袁宏安就《湖北省畜牧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湖北省畜牧条例》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的?
答:是2014年11月27日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记者:《湖北省畜牧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湖北省畜牧条例》适用哪些活动范畴?
答: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记者:《湖北省畜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答:有依法对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疫病防治、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的职责。
记者:《湖北省畜牧条例》规定畜禽生产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答:有依法履行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义务,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记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需要办什么证?在哪里办?没有办怎么处置?
答:需要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畜牧窗口办理。没有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哪些手续?承担哪些责任?
答:应当提供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记者:哪些区域内不能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答: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是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记者:畜禽养殖场选址和进行生产有哪些要求?
答:畜禽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封闭隔离生产区,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并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记者: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生产经营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规模养殖场需要备案吗?在哪里备案?备案后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需要备案。凡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备案后可依照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记者: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需要建立养殖档案吗?如果没有建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对于未建立养殖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农村散养户除外),应当建立什么?如果没有建立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未达到畜禽养殖规模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对于未建立养殖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
答:畜禽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记者:畜禽养殖者应当对所饲养的畜禽加施标识吗?如果没有加施有什么后果?
答: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畜禽加施标识。如果没有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就不得运输、销售、屠宰。强行运输、销售、屠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可以随意使用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吗?滥用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畜禽养殖者不能随意使用药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滥用了违禁物、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的,责令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
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记者:畜禽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应该建设哪些设施?没有建立怎么办?
答: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记者:畜禽养殖者对病死、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畜禽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吗?
答: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畜禽,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畜禽的交易市场需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吗?
答: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畜禽的交易市场需要对其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可自身建设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以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对其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记者:畜禽养殖者可以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吗?若随意抛弃了该怎么处置?
答:畜禽养殖者不得随意抛弃病死畜禽,随意抛弃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经营、加工病死畜禽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收购、贩卖、屠宰、经营、加工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养殖者在饲养畜禽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物、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产品、人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注射畜禽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首先责令对所饲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可以滥用抗生素?
答:畜禽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滥用抗生素。
记者:销售含有违禁物、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的,或者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销售含有违禁物、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畜禽产品的,或者销售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畜禽产品的,一经发现,首先责令对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对畜禽养殖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养殖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随附什么证明和标志?对没有随附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市场销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国家规定的肉品检验合格标志。对没有随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记者:国家鼓励取得哪些证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超市销售?
答:鼓励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超市销售。
记者: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吗?没有建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没有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的生产记录要保存多长时间?
答:生产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记者: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畜禽产品不安全,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不召回不安全畜禽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由依法确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召回,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记者:跨省调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哪些条件?
答:跨省调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际边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接受指定通道查证、验物、消毒等工作,签章后方可进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进入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记者:畜禽养殖过程中用电、用地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畜禽养殖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由电力部门保障,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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