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又到踏青扫墓时。在抚今追昔,感恩先辈的同时,如何让这个清明更“清明”呢?
一是严禁用公车进行祭祖扫墓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二是严禁用公款进行宴请吃喝。《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是严禁用公款旅游。《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严禁做道场搞排场。《党纪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比如,在祭拜时,主动提出并出钱出力做道场、跳大神、鉴风水等活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迷信活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摒弃奢侈之风。在进行祭祖等活动时,要牢记纪律规定,守住法纪底线,以实际行动倡导文明祭扫、绿色出行,还清明节一片清新明朗的天空。
“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慰英灵。”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公私分明、洁身自爱,摒弃迷信、文明祭扫,清明节才会更“清明”。
清明将至,全市党员干部要做到“公私分明、洁身自爱,摒弃迷信、文明祭扫”,严禁用公车进行祭祖扫墓活动,严禁用公款进行宴请吃喝,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做道场搞排场。清明期间举报电话:0715—5338502(工作日),0715—5355010(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