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赤壁市主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社区。南从赤马港办事处莲花塘村起,经砂子岭社区、赤马港社区,陆水湖办事处青泉社区、锁石岭社区、泉门社区,蒲纺工业园区桂花树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止。西从蒲圻办事处红旗桥社区起,经大田畈社区、凤凰山社区、斋公岭社区至望山社区止。北从赤马港办事处营里社区起,经周画岭社区、木田畈社区至夏龙铺社区止的环形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二、本公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孔明灯等。
三、在禁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放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及零售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鼓励市民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举报核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法律责任
(一)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凡拒绝、阻扰、辱骂、殴打禁鞭管理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