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网消息(记者 刘世垚)近日,赤壁市民小刘向记者反映,她在赤壁市某家居卖场工作近三个月,除前两个月拿到基本工资以外,第三个月老板仅支付475元工资。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随后,记者随小刘来到位于城北客运站附近的这家家居卖场,卖场负责人见到记者到来显得很抵触,没说两句话就开始用手推搡记者的摄像机,极不配合记者采访。
小刘告诉记者,店家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会议记录上写了一条,一个月完成2万元订单,发1500元,没有完成任务的话,底薪只有50%。但是,店家对包括她在内的几个员工都没有明确这一点,讲的不是很清楚,而且,她离职的时候只发了475元,后来补了几十元,一共发了500多元钱。小刘认为,她在这里付出了劳动,既使是要考核,也不应把全额工资都算进来考核,应该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家卖场与小刘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而据了解,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52元,小刘第三个月所得的500多元工资显然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截止发稿前,小刘已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企业关爱下属,员工爱岗敬业,这样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才能为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出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