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促进赤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
(二)各建制乡镇(办)规划区域及107国道、旅游快速通道两侧1000米内和县、乡道两侧100米的区域;
(三)其它农村地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一)、(二)项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项中未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视为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拆违控违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坚决打击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违纪行为。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设立拆违控违协调机构,建立社区、村组监控网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应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办)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和制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社区(村组)监督和制止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监督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制止,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制止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
(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监督控制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挖山填塘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制和查处,并出具认定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文书交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依法查处擅自砍伐树木、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临时建设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依法查处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市房产局要规范危房鉴定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时处理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市文体新局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的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市监察局依法调查处理拆违控违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职责,造成违法建设失控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燃气,下同)等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未取得国土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报装手续;
(二)建设单位(个人)擅自安装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下列情形有权进行劝阻,有义务向各乡镇(办)、国土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报告:
(一)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报批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见证行政机关给建设单位(个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控制和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自发现或立案之日起2日内将本部门的调查、取证资料报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有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并备案督办落实。
有关部门自收到移送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第三章 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双线巡查网络”。
各乡镇(办)应建立以街道、社区(村组)组成的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具体划定单位和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城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市城管执法局组成重点路段巡查网络对建成区、赤壁新区以及列入政府储备用地及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市住建局负责对107国道、旅游快速通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和乡镇及其工业园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五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在当天内上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六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办)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移送相关手续备查。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各乡镇(办)和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 1至3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住建局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理。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市住建局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市住建局或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市住建局或者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建局和城管执法局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机关需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措施的,报请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切断供电、供水、供气源。供电、供水、供气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监管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拆违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中共赤壁市纪委《关于转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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