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工商局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
先行赔付试行办法(摘要)
一、受理情形
自2011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包括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向交易发生地工商部门申诉后,工商部门予以先行赔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场所购买;
2、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含7日)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应在食品的保质期内提出;
3、提供其所购食品的销售发票或购物凭证,发票或购物凭证票据上应载明食品名称、数量、金额、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项目,并有经营者签名或盖有经营单位的印章;
4、提供完整的外包装,必要时提供食品样品;
5、提供认定其为假冒伪劣食品的相关证据。
二、受理范围
1、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
2、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
3、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4、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
5、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6、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
7、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8、其它可确定为假冒伪劣的食品。
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索赔事件和事实难以认定的索赔个案不属于先行赔付范围。
三、赔付时限、方式
1、消费者从具有合法证照的食品经营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向交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2、工商所对消费者食品购假申诉一律予以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经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的,食品价款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赔付到位;食品价款超过200元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赔付到位。经认定不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的,及时按普通申诉程序进行办理。
3、在申诉五个工作日内,工商部门将根据申诉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赔付。
4、申诉人应在接到工商部门赔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领取赔付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赔付。
5、领取赔付金需申诉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四、先行赔付程序
1、受理。工商所对消费者食品购假先赔申诉一律予以受理,填写《消费者购买假劣食品先行赔付受理工作单》。
2、核查。受理人应当场核对申诉人提交的身份证、购物发票或凭证,并留存有效通讯联系地址。
3、认定。受理、承办人应及时仔细地对申诉人提供的食品原样进行认定并保存,开展调查核实后出具《食品购假先行赔付通知书》。
4、赔付。申诉人持先行赔付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发票或相关证据,经所长审批后到工商所财务领取赔付款。
五、食品购假工商部门先行赔付的其它规定
1、“食品购假先赔”由交易发生地工商所负责受理、调查、认定、赔付、立案查处。
2、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所有“食品购假先赔”申诉件办结后,一律由工商所依法向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经营者原价索赔,赔付金额纳入专项经费,并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