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省政府鄂政发[2012]66号文件精神,实施社会保险费缓减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并签订缓缴协议,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超过一年)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社会保险费核定方式,减少企业缴费压力。新落户和困难企业在社会保险缓缴期限内可按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缴费基数,一年后视企业经营状况逐步提高。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实行企业与个人分开核定。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制定出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补允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市财政局给予50%贴息。
四、完善用工服务平台,解决企业“招工难”。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劳务对接服务。用工需求在20人以上的企业,市人社局将组织专场招聘会,需求20人以下的企业,市人社局将帮助发布用工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每年举办6场以上大型招聘会,由市政府组织,与相关部门联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赴外地人力资源招聘活动。
五、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度征收额的30%,困难企业申请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40%。
六、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升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能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促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开发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以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八、指导服务企业规范用工,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免费向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和鉴证,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一律不予以处罚。加强与企业联系沟通,主动深入企业,提前介入,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以“重调解,少裁决”为原则,加大案件调解力度。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