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切实维护屠宰行业经营秩序,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从事屠宰、经营肉食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市场肉食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对全市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擅自屠宰生猪的,依法没收其非法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
二、生猪检疫实行集中检疫制度。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肉品经营者应当挂牌亮证经营,凡在市场销售无检疫验讫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验讫标志、检验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使用应当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购进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生猪产品。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相关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
四、建立生猪屠宰市场整治长期公开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715—5350606。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