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6月28日起,未列入国家生产目录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无证三、 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将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并拘留15日以下,对查扣的违法车辆依法处理。
广大二、三、四轮机(电)动车驾驶人:
无牌上路、无证驾驶的“二、三、四轮机(电)动车”给城市交通和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也给社会和谐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有效遏制城区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无证的三、四轮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交通乱象,市公安局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范围内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三、四轮机(电)动车依法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国家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生产产品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车主,请按照规定及时取得机动车牌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后上道路行驶。
二、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目录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无证的三、四轮电动车从通知之日起,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请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无证的三、四轮机(电)动车车主在得到通知后,及时自行处理正在非法使用的车辆。
四、公告后,我局将于2017年6月28日起,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超标的两轮电动车、无牌无证的三、四轮机(电)动车依法查扣,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律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给予贰仟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所查扣的违法上路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赤壁市公安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