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中小企业家朋友们:
新年好!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形势严峻,随着疫情的发展,全国法定节假日延长,各地陆续宣布推迟上班时间、推迟各项工作,企业延迟开工,全市中小型企业生产均受到了本次疫情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此会产生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合同违约索赔等问题。尤其在员工劳动管理、合同履行、终止,争议纠纷案件仲裁、诉讼程序、通知送达、各类时效等方面均带来新的挑战。为有效防范企业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全市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立以党员带头的法律服务志愿团,采取电话和线上解答法律咨询、开通抗击疫情法律服务热线等一系列措施,为抗击疫情工作献计献策。现向全市中小型企业应对疫情提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
一、关于劳动关系
1.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人社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因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适用《通知》的规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4.终止劳动日期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二、关于企业在履行合同遭遇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影响程度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所谓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可见“非典”在特定时期是可以视为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作为免责事由的。因此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三、关于履职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关于疫情期间企业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问题
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推出30条措施。在银行贷款偿还及逾期征信方面,要求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关于企业诉讼、仲裁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2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职能,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积极研究疫情发生后民事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多做调解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诉讼时效纠纷,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仲裁时效,人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防控是第一位,法律是保障。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主动担当。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踊跃报名加入法律服务志愿团,为广大中小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让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企业利益维护和法律保障工作。
法律服务志愿团咨询电话:
1、13807246486 吴纯朴(市司法局副局长公职律师)
2、15872874881 黄雅丽(市司法局公法股公职律师)
3、18934695699 魏建国(蒲圻法律服务所主任)
4、13886539197 熊乾坤(赤马港法律服务所主任)
5、13907245245 刘忠明(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6、13872162558 鲍 雅(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7、18907246000 况自友(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8、18972835855 周立武(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赤壁市法律服务志愿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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