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要求,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了有关政策在我市办理落地流程,现公告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有序推动复工复产”部署,按照已明确的政策执行标准、享受政策的范围、办理流程要求,精准落地、务求实效、激发活力,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将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冲击降到最低程度,为全市经济持续稳健运行、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请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办理、“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用好用足政策。
本政策内容与后续国家和湖北省发布内容不一致的,以后者内容为准。本政策执行期,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时限的,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执行。
一、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流程如下:
咨询方式:
赤壁市发改局 谢 华18971805518
赤壁市财政局 魏 武13508645309
二、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一)中小微企业申请租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流程图
企业申请
咨询方式:
咨询出租房屋的行政事业单位;
赤壁市财政局 饶柏军13971816553
(二)中小微企业申请租用国资局出资的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流程图
咨询方式:
赤壁市财政局(国资局)
饶柏军 13971816553
三、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流程图如下:
咨询方式:
赤壁市科信局 钱 芳15272676495
赤壁市财政局 程 明13907245520
四、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流程如下:
咨询方式:
赤壁市财政局(国资局)
饶柏军 13971816553
五、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办理流程如下:
咨询方式:
赤壁市科信局 钱 芳15272676495
赤壁市财政局 程 明13907245520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流程及赤壁市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联系表如下:
七、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流程如下:
咨询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赤壁市支行
陈鸿斌 13972827268
咨询方式:
赤壁市发改局 谢 华18971805518
赤壁市科信局 钱 芳15272676495
赤壁市财政局 王芳菲15827801623
八、税收优惠政策
(一)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二)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扣缴单位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按规定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三)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
【优惠内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认定后可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按照省税务局相关事项公告办理。
(四)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认定后可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按照省税务局相关事项公告办理。
(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提交资料】
【表单说明】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2类油品企业时,需要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和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信息;退抵税企业类型选择集成电路企业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
(六)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七)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办理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八)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二)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流程】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十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办理流程】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十四)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办理流程】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提交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十五)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享受主体】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按照《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阶段期为2月份至6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参保单位免征、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咨询方式:赤壁市人社局,马亚玲,13807248937
(2)实施稳岗返还。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企业,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对企业按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每名参保职工返还6个月失业保险费。
咨询方式:
赤壁市人社局
刘伟英 13707245266
(二)进一步稳定企业岗位
(3)维持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4)支付一次性延迟复工补贴。企业因疫情影响按政府要求停工且在停工期间按省政府政策规定支付待岗职工报酬的,按照实际支付报酬的5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延迟复工补贴。
(5)报销交通费。对非赤壁籍员工在接到复工通知后返回赤壁工作的,据实报销到岗交通费用(高铁二等座以下含二等座)。
(6)新增岗位补贴。以2019年12月企业在册职工数为基数,复工后年度内每增加一个岗位并到岗稳定就业不少于三个月,给予每个新增岗位1000元新增岗位补贴。
(7)支付职介补贴。进一步落实《赤壁市促进就业奖补办法(试行)》,鼓励民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本市企业输送劳动力。
咨询方式:
赤壁市人社局
吴温琼 13997549789
(三)支持企业实施“囤人计划”
(8)企业可按缺工人数120%实施“囤人计划”。因疫情影响不能离赤返岗的返乡务工人员与本地企业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的(含年前春风行动招聘会求职登记人员),自湖北省春节延长假期收假之日(2020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到岗之日止,按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1000元),以实际待岗天数折算支付。有意愿就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及赤壁籍以外的城乡劳动者与本地企业签订意向性就业协议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到岗之日止,按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生活费(1000元),以实际待岗天数折算支付。上岗满3个月后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支付给企业。劳动者单方面不履行协议的不享受生活费,因不确定因素导致企业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全市工业企业调剂安排就业岗位,如调剂不到位的,参照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9)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0)招工补贴,持续执行《赤壁市促进就业奖补办法》。企业自行组织招收员工(含内部员工介绍)一次性招收员工3人以上、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工作3个月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从市外组织招收的按每人1300元标准给予招工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企业实际缴费的60%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方式:
赤壁市人社局
吴温琼 13997549789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1)持续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搭
建供需平台,强化线上招聘活动,企业和求职者可以通过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赤壁人才网查询具体招聘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成立工作专班,做好后台管理工作,每天安排企业参加网上招聘会,网上招聘会将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持续进行。
咨询方式:
赤壁市人社局
熊丽萍 13997506590
十、加大电费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享受主体】“两部制”电价客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客户即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办理流程】登陆“网上国网”App办理或前往当地营业厅提交书面申请。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享受主体】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非高耗能一般工商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对于商业综合体等客户,由转供电主体负责将电费减免的政策红利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客户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认定后交由供电公司办理。
咨询联系人:
赤壁市发改局 谢 华18971805518
赤壁供电公司 吴海平13997532272
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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