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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度第67号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0年06月17日 16:45 来源:未知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赤烟处理[2020]第67号
关于对无人认领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无人认领
驾驶员姓名:刘元柱 性别:男 年龄:46岁 民族:汉
籍贯:辽宁省沈阳市 身份证号:211226197404051012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4-2号2-2-1
2020年4月15日07时12分,赤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在武深高速公路茶庵服务区拦下一辆从辽宁省沈阳市开往湖南省长沙市的车牌号为辽AN5018(后牌浙AU220挂)的绿色平头斯堪尼亚牌半挂货车实施检查,车上有主副驾驶员两名,分别为刘元柱和任强。执法人员在向驾驶员刘元柱和任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说明检查事项后,现场在该车车厢货物中间16个系中通快递物品的包裹内查获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6个品种共计88条整,卷烟品种明细如下:白沙(软)60条、黄鹤楼(硬峡谷情)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4条、白沙(和天下)4条、黄鹤楼(硬奇景)5条、黄鹤楼(软1916)10条。因现场无人能够提供上述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卷烟外部均无当地烟草专卖销售专用喷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开具了编号为【鄂】烟存通字[xncb2020]第20003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将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及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感官对比,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我局卷烟价格认定领导小组核定,涉案总额18992.50元。由于案发后当事人一直未来接受处理,致使案件不能结案,因此我局将此案于2020年5月11日以发布、张贴的形式分别在《赤壁网》和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大门进行公告告知,在公告法定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现将此案作无人认领处理。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调取的以下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一)2020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举报记录表壹份,证明本案来源。
(二)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案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鄂】烟存通字[xncb2020]第2000308号)壹份,证明涉案卷烟品种、数量等情况。
(四)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案发现场及涉案卷烟照片一组柒张,证明案发现场及涉案卷烟有关情况。
(五)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并由驾驶员刘元柱签收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赤烟存处[2020]第67号)壹份,证明我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的处理情况。
(六)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并由驾驶员刘元柱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存在无证运输行为及相关情况。
(七)2020年4月17日湖北省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贰份及2020年4月17日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质量鉴别检验报告壹份,证明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八)2020年4月17日,我局卷烟核价小组制作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壹份,证明涉案卷烟价格情况。
(九)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并发布的公告照片贰份,证明我局已依法查找当事人。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6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的88条(其中送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损耗1条)卷烟予以没收并变卖,变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烟草专卖局或者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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