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赤壁市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赤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赤壁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对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8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火车(高铁)、汽车车站的候车大厅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工矿企业、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星级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内部购物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以上按照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设置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须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固定门面数量在5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50米;固定门面数量在50个以上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数量的3%,总量控制在10户以内,且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80米。
2.经当地政府规划的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固定门面数量在5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门面数量在50个以上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数量的2%,总量控制在5户以内,且零售点相互间距不能低于100米。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控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4.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原则上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小区内设有商业服务区的,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按照所在区域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5.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数量500人以下的,在人口相对集中区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
以上按照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方式设置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面向街道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零售点间距限制标准执行;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须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上述按照“总量控制”或“总量+距离限制”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不含加盟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商场、超市,且有独立的地柜、背柜用于卷烟品牌陈列、形象展示的;
(四)烟草专卖局认为可以设立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数量不得超过市场单元总量控制的60%、间距不得低于所处区域零售点间距限制的60%:
(一)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如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低保户;申请人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
(二)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或“镇改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各级政府安排的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及惠民便民工程(均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下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类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除开办连锁经营企业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个体出现“一户多证”的情况,即同一人办理2个及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类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放射性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控烟管理规定,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如:烟花爆竹店、化工、化肥农药店等;
5.经营场所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及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如: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具家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表仪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渔具专营、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
7.经营场所在设有门禁、配有安保的相对封闭区域内,申请人不能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以确保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8.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小区内部门面除外);
9.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利用无人看守的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淘宝店铺、微店、微信、QQ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类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或极易产生安全事故的密闭区域(如网吧、游戏厅、KTV等)。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建档的申请人在登记建档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部门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异常名录的,取消其登记建档等候资格。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即门店转让、持证人不在家庭成员间改变等情形),原证注销后,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按照新办受理,并需符合本规定要求,建档等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家庭成员:指在同一户籍(户口本)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
经营地址:指明确到街道小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能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开放式场所,且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单独、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背柜、收银台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或者门面正在装修尚未形成商品展卖区域正式开始实际经营业务的等。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普通高中、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级技工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5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但不限于主门、偏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向外延伸最短距离,需符合交通法规、且以行人出行安全前提下50米以内。
间距:是指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周边最近持证户)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法规管理规定、正常习惯性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具体测量标准见附件。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定调整影响,但是持证人的许可证因法定事由被依法注销,申请在原经营地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审核。
零售许可证存续期间,持证人改变经营场所条件、环境,或者经营场所周边50米内新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导致不符合许可证核发条件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赤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公布实施的《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赤烟专〔2020〕35号)同时废止。如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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