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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2023年07月13日 09:41 来源:未知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3项同时满足)
首违/轻微不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危害后果轻微:擅自收购烟叶不超过30公斤且违法金额在不超过1000元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均不予处罚。符合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条件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案件,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办理,在决定环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本《清单》生效前发生的涉烟违法行为,符合本“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清单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于《清单》有关规定。
2
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危害后果轻微:非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危害后果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1000元且数量不超过5条(1000支)的。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此前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 即可认定为初次。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
3.及时改正:当事人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5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进货总额不超过400元且数量不超过2条(400支)的。
2.及时改正:配合调查,态度良好,在烟草专卖局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尚未销售。
轻微不罚
(首次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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