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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赤烟处理[2023]第288号
2024年03月11日 11:08 来源:未知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赤烟处理[2023]第288号
2023年12月14日14时10分,根据举报信息,赤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一行三人联合邮政部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位于赤壁市赤壁大道1188号康华物流园韵达快递网点实施检查。现场进行了全程视频摄像,从其包裹堆中发现快递单号为433614709663786的可疑包裹壹个,疑似装运违法电子烟烟弹。执法人员履行了快件开拆检查审批程序后,依法对1个包裹进行开拆检查,当场查获2个品种电子烟烟弹共计8个,电子烟烟弹品种明细如下:暴雪(蜜沁菠萝)YO4B9A2个、暴雪(爆爽薄荷)YO4B9A2个、JVE非我(铁观音)X1HO92F2个、JVE非我(西瓜泡泡)X1G282M2个。当事人不在现场,经当场询问,韵达快递公司现场负责人谢小波无法提供运输上述电子烟烟弹的合法有效证明,对包裹内装的是电子烟烟弹并不知情。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依法对上述电子烟烟弹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开展调查。
经查明,涉案电子烟烟弹包裹是从广东省深圳市寄往湖北省赤壁市的。本局多次与包裹面单上标注的寄件人与收件人进行联系,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 60 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本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发布、张贴的形式分别在《赤壁网》和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大门发布寻找当事人的公告,催促当事人前来认领,公告六十日期满无人到本局接受调查处理。
2023年12月18日,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感观比对,该批电子烟均为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注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经核价,涉案总额268.6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记录表》,证明本案来源。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电子烟烟弹照片,证明查获涉案电子烟烟弹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物流快递面单,证明涉案电子烟是从广东省深圳市寄往湖北省赤壁市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公告,证明无法找到当事人。
证据五:《涉案电子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电子烟的真伪。
证据六:《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电子烟的价格。
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
本案公告六十日期满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对8个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注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予以公开销毁处理。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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