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性质,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次换届选举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人民的意愿,选好人大代表,选好各级领导班子。
二、依照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尚未登记的选民都应到本选区选举工作组登记。
三、每位选民都要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活动,依法选出群众拥护、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大代表。
四、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一至三名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选民中推荐。
六、全市选举日定为9月20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这是法定时限。
七、选举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并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八、每位选民在选举日,都要持选民证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选举市、乡(镇)人大代表。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经居住地选举机构认可,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九、选民不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十、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诬陷、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