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合法权益,现将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相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核心规范内容
(一)备案人员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对象分为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两类:
1.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2.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备案服务标准
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统一异地就医备案材料要求,实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省内渠道与国家统一渠道备案材料标准一致。同时完善线上备案告知书,清晰明确不同备案类型人员的认定材料、备案时效、补办要求、经办服务电话等关键信息。
(三)承诺制备案管理
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办理备案,原则上需提交相应认定材料;暂时无法提供认定材料的,可签署个人承诺书先行办理。
采用承诺制备案的人员,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认定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本次备案自动失效,且不再享受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服务;备案失效前已发生异地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医保结算的,相关行为将纳入医保信用评价管理。
(四)各类备案有效期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长期有效;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2年;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1年;
4.转诊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6个月;
5.承诺制备案:有效期30日。
温馨提示:若备案时间已到期,参保人员如有继续异地就医需求,请及时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二、政策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赤壁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来源:赤壁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高璋琦
